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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具有同等学力的人申请学位作出新规定

1998-07-25 来源:光明日报 梅世雄 吴丽萍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为加强对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了新修订的《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新规定对申请人提高了起点学历、学位的要求,实行逐级申请学位的政策。即申请硕士学位的,必须已有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的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对申请硕士的人员,要求在获得学士学位以后工作三年以上才可提出申请;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要求在获得硕士学位以后工作五年以上才可提出申请。新规定对申请人的年龄已不作具体规定;申请人是否必须在职,已不再限制为“在职人员”,而是“同等学力人员”即可;申请人已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成为影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因素。对申请人课程成绩的考核、认定,重点放在认定申请人是否达到同等学力水平,才授予学位。考虑到硕士学位申请量较大,为保证质量,加入宏观管理的环节,将课程水平的认定分解为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两个部分。学位授予单位按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考核申请人的各门课程;国家组织统考外语科目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对博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在申请人的条件,主要是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申请人“要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以上奖励”。而且,为加强社会和学术界的监督,要求将拟授博士学位人员姓名及论文题目向社会或所在单位公布,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才可颁发学位证书。

与此同时,在管理方式上也作了调整。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国务院学位办,不再承担具体的对申请人水平的验收工作,而是通过评估、质量检查、文件执行情况检查来管理整个工作的质量。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的单位也不再分为验收单位和免验单位,而是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评估检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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